禁養區劃定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禁養區政策文件

征求建議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建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 。根據反饋建議進行修正,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核,形成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 。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水體函[2016]917號
關于征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建議稿)》建議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通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舉動準備》,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我部會同農業部起草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建議稿)》,擬由兩部門聯合印發 。現印送贈你們,請研究提出修改建議,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書面反饋我部 。如無建議,也請及時函告 。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水司孔源
電話:(010)66556332
傳真:(010)66556334
郵箱:nonghuanban@mep.gov.cn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5月19日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建議稿)【禁養區劃定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禁養區政策文件】
為貫通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舉動準備》,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指南 。
1、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禁養區的劃定 。
2、劃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氣污染防治法》(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6)《水污染防治舉動準備》(7)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術語與定義
3.1畜禽包括豬、牛、雞、羊、鴨、鵝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駱駝、鴕鳥等經濟動物 。
3.2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 。
3.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種仫到省級人民政府斷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
4、基本請求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景色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誨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
5、劃定范圍
5.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 。已經盡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盡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主意斷定 。
5.2景色名勝區 。包括國家級和省級景色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開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斷定的范圍執行 。
5.3自然保護區 。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開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 。
5.4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誨科學研究區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請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 。
5.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根據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斷定的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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