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是否有效


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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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律所的律師代理同一個案件雙方的訴訟代理人 , 會影響公正嗎?見有的律師居然錯誤回答,我忍不住想說說幾句:
1、按理說,任何案件的事實真相都是唯一的,法律也是公開透明的,因此判決結果不應該隨著不同的審判員變化而變化,更不應該隨著不同的律師代理變化而改變 。因此,如果律師沒有與案件有利益沖突,這不會影響公正 。
2、實踐中,往往卻不允許,說是什么“雙重代理”哦 。但該不允許的條文是《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該規定不屬于法律范疇 , 沒法律效力 。
3、該非法律效力的行業也有例外 。據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2001年8月9日司復〔2001〕12號)“你廳《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兩個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 , 批復如下: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于雙重代理,應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 , 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代理律師有過錯的,可視情節,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十六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現狀 , 根據目前一些經濟欠發達的邊遠地區的縣(市)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嚴格執行前款規定將會給當事人造成較重經濟負擔和種種不便 。為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廣大群眾的利益,我們認為,在縣(市)里只有一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委托,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須事前告知雙方當事人,征得雙方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師進行代理 ?!?br /> 【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是否有效】也即,在縣(市)里只有一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下 ,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委托,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
4、相關法律:《律師法》第39條僅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 而并未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得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規定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中雖有規定,但該文件系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性規范 , 不屬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注意,“《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 , 也不屬于部門規章的范疇” 。對此,最高法院有裁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可以代理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本院認為,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雙方的委托,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并無禁止性規定 。雖然均委托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并未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雖有不當,但并未違反法定程序 ?!?br /> 綜上,可以 。但一般不宜 。剛剛前些日子,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就因此被行業協會處罰過 。。。
代理原告和代理被告有區別嗎?有區別 。原告和被告代理分別代表原告和被告的利益 。代理原告就是要提出證據和事實,證明原告主張成立,維護原告的權益,而代理被告,是需要提出答辯狀,提出原告主張與事實不成立的抗辯 。
雙方代理的立場是對立的,根據法律規定誰負有舉證責任,誰就要拿出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 , 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
雙方律師可以私下接觸嗎?答,雙方律師不可以私下接觸 。
律師是指專門從事法律工作,代理刑事辯護和代理民事訴訟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稱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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