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和區域劃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建置”可以理解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構建 , 建立 。“區域劃分“可以理解為:對此區域屬于哪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規劃 。前者是確立資格;后者是確立內部結構 。
那么“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劃分 , 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這項職權由國務院行使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點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 , 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
鄉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 , 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 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

建置和區域劃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文章插圖
【建置和區域劃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 , 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 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鎮、街道的設立標準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 ,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 , 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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