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 二 )


【南京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主張權利的;
(九)因婚姻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或者監護權、繼承權等民事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請求確認權利或者賠償的;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三)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經濟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二倍執行 。
前款所稱經濟困難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限制,但應當提交相關證件或者證明,并且免予經濟狀況審查:
(一)由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特困人員;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五)由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六)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標準的限制,但應當提交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一)義務兵、軍隊院校供給制學員及其近親屬;
(二)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其近親屬;
(三)因公致殘的軍人及其近親屬、犧牲軍人的近親屬;
(四)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犧牲人民警察的近親屬;
(五)烈士的近親屬;
(六)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
前款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且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五)被告人為港澳臺居民、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辯護、刑事代理;
(二)民事訴訟、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代理;
(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代理;
(四)訴訟案件的申訴代理;
(五)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六)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七)辦理公證、司法鑒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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