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條件及標準

蘭州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享受條件: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
就業困難人員的解釋說明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進行了失業登記,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列未就業人員:
1.城鎮大齡失業人員 。是指城鎮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
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是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
3.連續失業半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是指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居民且無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無注冊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 。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
5.殘疾失業人員 。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
6.因失去土地落戶在城鎮的就業困難人員 。是指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業人員 。
7.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且未實現穩定就業的失業人員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社區辦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2.補貼標準及期限:
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繳納部分 。除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
3.申報流程: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向注冊地的縣區人社部門提交申報資料,人社部門審核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縣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賬戶 。
4.申報材料: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由人社部門內部核查 。
【蘭州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條件及標準】5.受理機構及聯系電話: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