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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
【蘇州離婚登記辦理指南官網 蘇州離婚登記辦理指南】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 。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
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證件
2、軍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已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注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證號”
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未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注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證號”
軍人證件損毀、過期、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的,應更換軍人證件或身份證,且新軍人證件、新身份證及《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信息一致
軍人證件損毀、過期、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的,無法更換軍人證件的,提交原軍人證件,同時提交按照登記處標準格式填寫,且加蓋《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政治機關印章的證明,證明填寫信息與《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信息一致
無法提交軍人證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臺居民: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往來大陸通行證
4、華僑及外國人: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
5、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提交戶口注銷證明
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外國人,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
結婚登記時為華僑,現為外國人,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
上述情況以外的身份變更,需補領結婚證再辦理離婚
6、外國人及華僑護照更換的,新護照上無法體現原護照號的,提交原護照或有權機關出具的護照號變更證明
7、雙方的兩本結婚證
結婚證丟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書面聲明
兩本結婚證均丟失的,提交原結婚登記查檔證明,并做書面聲明
8、三份離婚協議書
9、翻譯人員陪同的,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翻譯人員親筆簽字的承諾已將相關內容如實翻譯的承諾書,以上證件復印件、文書原件存檔
10、雙方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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