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駕乘電動車不戴頭盔處罰標準 江蘇省電動車佩戴頭盔規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5月15日通過,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該條例規定: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南京字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
江蘇駕乘電動車其他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
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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