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京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要求一覽 南京市2021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表

【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申報要求:
?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顯示位置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參保職工個人確認的原始資料及與申報相關的材料由用人單位負責保存備查 。
【2021南京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要求一覽 南京市2021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表】?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2021年7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暫按該單位參保職工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月繳費基數 。
?用人單位申報的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超過公布的繳費基數上限或低于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的,待繳費基數公布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整 。
?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申報其他險種的繳費基數應與其申報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樣 。
拓展閱讀: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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