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 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是什么意思

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政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和《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具有東莞市戶籍,男性年滿 60 周歲、女性年滿 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 。
(一)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
(二)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 。指夫妻雙方生育子女時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兩個女孩(含依法收養)的;
(三)雙方均屬原農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二個女孩,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再婚后沒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二個女孩,再婚后沒有生育,且婚后沒有與現配偶的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生育,新組合家庭沒有子女、或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養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多于一個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或無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兩個女孩的原農村居民夫妻;
(七)離異、喪偶前屬于上述情況之一,離異、喪偶后無生育、收養子女的 。撫養關系的認定,以再婚時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達到 18 周歲為依據:超過 18 周歲(含 18 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未達到 18 周歲的,視為形成撫養關系 。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對象:
(一)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養)子女的;
(二)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行為的;
(三)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一方或雙方自行將戶籍遷移而成為非農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戶籍制度改革轉為非農村居民后自行將戶籍遷移的;
(四)城鎮居民生育一個子女后,又依法收養或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子女(含寄養小孩或以助養名義收養小孩)的;或原農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養或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子女(含寄養小孩或以助養名義收養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戶籍,但已獲得其他國家國籍或港澳臺籍的;
(六)離婚、喪偶后收養子女的;
(七)已兌現一次性計生養老獎勵后將戶籍遷入東莞的 。
今后國家、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
第四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 330元 。按原有計生養老獎勵政策規定領取計生養老獎勵金高于330 元的,按原標準領取 。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以及東莞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發放標準 。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
第五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經費由市、園區、鎮(街)、村(居)委會按 2:4:4 比例分擔,根據發放總額確定征集規模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屬市、園區、鎮(街)財政全額供給單位在編干部職工的,所需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經費分別由市、園區、鎮(街)財政全額承擔 。計劃生育養老金市級負擔部分撥付至園區、鎮(街),由園區、鎮(街)指定部門負責發放至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個人賬戶 。
第六條 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代發金融機構賬戶信息;
(二)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中收養情形的,應當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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