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離婚回原籍落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 , 離婚后返回原遷出地(原遷出地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除外)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員 , 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 。
以下是長沙離婚回原籍落戶需要的材料:
一、申請表;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三、離婚憑證材料;
四、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辦理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戶在自有住房的 , 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2.落戶在親友戶口處的 , 需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友(須為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同意其遷入本戶的書面意見 。同時 , 如需在戶口簿內明確登記相關親屬關系 , 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沒有相關信息登記的 , 還需提交親屬關系憑證材料;
3.落戶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的 , 需提交公房租賃憑證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協議 , 戶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以及同意其遷入該房屋地址的書面意見;
4.落戶在原單位集體戶口的 , 需提交單位介
紹信或同意接收其戶口遷入的書面意見;
5.原遷出地或原籍地無處掛靠戶口的 , 可遷入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
【長沙離婚回原籍落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五、省外遷入人員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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