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自建房新規定 東莞自建房建設標準及建設要求

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的,應符合以下建設標準:
(一)每戶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用地面積的4倍,農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紅線 。
(二)建筑層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層,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6米 。首層及以上樓層主動退讓用于院落、綠地、停車設施等的,符合總建筑面積要求的,允許層數限制放寬至不超過6層,高度不超過23米 。
(三)允許建設頂層梯房,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過3米(需安裝電梯設備的區域除外) 。對采用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推薦設計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對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須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 。
【東莞市自建房新規定 東莞自建房建設標準及建設要求】(四)建筑形式原則上應采用坡屋頂或半坡屋頂,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高度 。
(五)應按要求預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間距 。
(六)臨街農房應退讓道路紅線 。因客觀原因無法滿足的,其建筑結構及施工范圍不得超出相鄰道路(含綠化帶)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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