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北京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二 )


(三)根據檢查結果 , 寫出監督報告 , 并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 。被監督單位應當在接到監督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 , 視同無異議 。
第十一條 監督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督 , 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監督計劃及工作需要 , 確定非現場監督目的及監督內容 , 提出定期報送數據或專項報送數據的范圍、格式、報送方式及時限 , 通知被監督單位;
(二)審核被監督單位報送的數據 , 對不符合要求的數據 , 應要求被監督單位補報或重新報送;
(三)分析被監督單位報送的數據 , 評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 寫出監督報告 。
第十二條 對現場監督或非現場監督中存在問題并需要改進的被監督單位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監督處理意見 。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執行監督處理意見的情況 , 有權進行檢查 。
第十四條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由監督機構建議被監督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 。
第十五條 被監督單位報復陷害監督人員的 , 由被監督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北京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十六條 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