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北京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 , 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 根據國務院規定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帳戶收支和結余情況的監督 ,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
第三條 勞動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
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 。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出及結余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
第六條 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 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或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 , 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被監督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 , 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三)就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 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對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五)對被監督單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六)對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 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
第八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時 , 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進行 。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式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監督計劃 。年度監督計劃要明確現場監督的地區或單位的比例 , 并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
現場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實施的實地檢查 ?,F場監督分為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和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受理的舉報案件查處 。
非現場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 。非現場監督分為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 。常規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數據進行;專項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報送專項數據進行 。在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 , 應實施現場監督 。
第十條 監督機構實施現場監督 , 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年度監督計劃和工作需要確定監督項目及監督內容 , 制定監督方案 , 并在實施監督3日前通知被監督單位;
(二)檢查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統計報表 , 查閱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 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 , 向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調查取證 , 聽取被監督單位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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