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困難家庭標準 2020天津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標準

【天津市困難家庭標準 2020天津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標準】一、救助標準
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在本市或按規定在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含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大病保險、其他醫療補助保險報銷或商業保險賠付后,累計個人負擔部分給予救助,救助比例為50%,家庭救助總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 。
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發生的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報銷后的個人負擔,在確定保障對象時,應納入醫療費用條件的核査范圍;在計算救助待遇時,不納入救助標準的基數計算范圍 。
二、救助申請
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應在醫療費用發生的當年或次年底前向戶籍地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有困難的,也可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親屬或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同一家庭一個自然年度費用只能申請1次救助 。
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未申報的墊付醫療費(含意外傷害附加保險)需按規定報銷后方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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