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東莞新政策 東莞人才入戶新政常見問題及解答( 二 )


八、新政策對申請人及相關經辦單位、經辦人的作假行為如何處理?
為保證人才入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東府〔2020〕52號)加大了對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 。
(1)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變造、偽造或虛假材料的,一經審查發現,相關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且自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入戶申請 。已獲得準入資格的,直接取消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同時取消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按戶籍資格獲得的本市相關公共服務及待遇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2)用人單位在企業自評人才工作中應確保推薦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 。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審查發現,取消該用人單位的自評人才資格,自弄虛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該用人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自評人才資格,5年內不接受該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入戶申請 。相關情況分別納入企業、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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