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的指導意見 岳陽遺囑公證辦理指南

遺囑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合法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
(一)什么人可以立遺囑?
1、立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2、遺囑人有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 。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辦理遺囑公證的指導意見 岳陽遺囑公證辦理指南】
3、立遺囑人有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
(二)繼承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三)遺囑有哪些形式?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任何一種形式的遺囑,只要是依法設立,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但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效力最強的一種,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四)公證遺囑需準備什么?
一、立遺囑人本人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三、財產憑證:
(1)房屋類:提供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國土證),若房屋屬于房改房,則需在房屋檔案館調取房屋信息檔案表及房改審批表;
(2)車輛類:機動車登記證及機動車行駛證;
(3)公司股權類: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4)存款類:提供銀行存折、存單等相關存款憑證 。
四、由所在單位或社區開具家庭成員情況證明(證明內容包含:本人基本情況、父母、配偶、子女及遺囑受益人基本信息);
五、遺囑受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六、遺囑(本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個人遺愿) 。
(五)辦理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遺囑人生前仍可撤銷或變更所立遺囑 。遺囑中的財產在立遺囑后仍歸遺囑人所有,可依遺囑人意愿隨時處分 。遺囑人去世前不發生遺囑生效、財產轉移的效力 。遺囑人去世后,受益人需辦理遺囑繼承或受遺贈公證 。
2、遺囑中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因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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