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人員醫療待遇中斷/終止原因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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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人員醫療待遇中斷/終止原因一覽】(一)失業人員醫療待遇的中斷: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三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中止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至重新辦理申領登記之月起可恢復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資格,失業人員中止或恢復繳費需要填寫《變動名冊》 。
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予補征集,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
(二)失業人員醫療待遇的終止:
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醫療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
2.重新就業的(含自謀職業、靈活就業辦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8.其他原因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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