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 推行計劃生育 ,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 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 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
第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 , 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 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 。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 , 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 , 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 。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 , 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制定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落實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 , 負責有關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 。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計劃生育服務機制 , 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 加強生殖健康服務 , 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 , 保障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計劃生育服務 。
第十條 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宗教、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
公共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齡、心理特征的方式 , 對學生開展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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