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工傷賠償標準 烏海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問題解答

1、工傷職工有哪些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
(2)了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 。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 。
(3)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單位工會等 。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 。
(5)檢舉控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 。
(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 。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和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救治義務?
工傷救治是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 。由于工傷的發生現場大多在用人單位,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 ?!豆kU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害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一方面,用人單位的搶救要搶時間,以滿足緊急救治工傷職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運送傷員時,要運用科學的衛生防護手段和技術,使傷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 。此外,根據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用人單位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要受相應的處罰 。
【烏海市工傷賠償標準 烏海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問題解答】3、非法經營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的,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非法用人單位(包括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保障部2003年9月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賠償辦法》規定,一次性賠付的計算,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乘以一定倍數所得之積,即為一次性賠付的數額 。
4、農民工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 。主要包括: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 。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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