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死亡證明相關手續須知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

程序
1、公民死亡 , 城市在葬前 , 農村在一個月內 , 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 , 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 , 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 , 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 , 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 , 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 , 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 , 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 , 注銷戶口 。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 , 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 , 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 , 如有可疑情節 , 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
3、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 , 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 , 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 , 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證件
【包頭市死亡證明相關手續須知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手續時 , 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 , 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