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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拆違”代替“拆遷”嗎?你怎么看?您好,征收開始后,征收雙方會先進行協商 。但在雙方協商無果之后 , 征收方為了加快進程,降低征收成本,往往會動起了“歪腦筋”,常常采取“以拆危促拆遷”“以拆違促拆遷”和斷水斷電斷路“五斷”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接受由征收方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殊不知 , 這些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廣大被征收人在遭遇這些情形時,不能一味地忍氣吞聲,而應拿起法律的武器 ,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接下來筆者來為大家歸納一下這些常見違法行為的表現方式及應對之道 。
第一種:以拆危促拆遷
家住北方某大城市的陳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現實 。因征收辦一直未找陳先生協商征收事宜,而協商事宜一拖再拖,陳先生家周邊的鄰居陸陸續續都已達成協議搬走 。陳先生一家莫名其妙的成為了該區域的“釘子戶” 。
近期,征收辦已經在陳先生家外圍設立了圍擋 。征收辦的工作人員還到陳先生家里,告知將對其隔壁房屋進行拆除 。而被拆除房屋與陳先生家之間僅有一墻之隔 。征收方通過“切蛋糕”的方式,破壞了房屋的整體結構,使得該房屋淪為了危房 。
現在陳先生已經收到了房屋管理部門下發的《解危告知書》,陳先生居住的房屋已經成為危房,需要立即停止使用,搬離房屋 。征收辦的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以拆危促拆遷”,即人為地將被征收房屋拆成危房,再以解危排險為名行強制拆除房屋之實 。
征收方這樣做的目的一在于逼簽以求盡快推進項目,二在于危房的征收補償低于普通房屋 。普通房屋拆遷時 , 被征收人可以根據房屋價值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是產權調換;而對于危房拆遷而言,其拆遷補償會根據危房的不同等級進行確定,其補償數額較低 。因此 ,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征收方以拆危促拆遷,侵犯被征收人權益的情形 。
面臨以拆危促拆遷時,大家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屬于危房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所謂的危房是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結構和承載能力的房屋 , 且該類房屋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 。目前,危房的認定標準有四類,即A級非危險房、B級危險點房、C級局部危險房以及D級整棟為危房 。同時根據規定只有房屋的使用人和所有權人有權提起危房鑒定申請 。
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危房” , 也不一定必須要拆除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可知,若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可以根據認定的危險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理 , 即
(1)對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進行觀察使用;
(2)對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處理后繼續使用;
(3)對于已無修繕價值 , 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4)對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房屋,則立即進行整體拆除 。
因此 , 安全鑒定作出、解危通知下發后,涉案房屋不一定會被拆除 。廣大被征收人應在接到解危通知之后,及時采取法律措施,就相關的文件提起法律程序 , 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能聽之任之 。
第二種:以拆違促拆遷
王先生在2000年的時候,承包了某村的一塊集體土地用于經營,并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為經營便利,王先生修建了一些廠房 。2018年該地區開始征收 。由于征收方確定的非宅補償標準太低,王先生一直未與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之后,鎮政府連續向王先生下發了多份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在未進行過任何調查取證的前提下 , 直接將王先生的廠房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將其全部拆除 。這就是典型的以拆違之名行強拆之實的行為 。拆遷方為了實現盡快將土地收回的目的,在未能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之前 , 強制進行拆遷 。這實質上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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