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規范我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涼山州人民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涼府發〔2004〕45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
一、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原則工傷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即統一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調劑,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 。
二、工傷保險費的征收
(一)繳費基數 。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當年實發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工資總額口徑構成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職工實發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全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上年全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
(二)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辦法 。
1.本著“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工傷保險費率按行業分類基準費率標準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2.0%,待運行一段時間后,根據基金的積累情況,再行文調整 。
2.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含人民團體),基準費率按一類行業執行 。
【涼山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3.為鼓勵用人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辦法,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 。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適當調整本年度的繳費率 。
三、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 。
為了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轉,各縣市將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積累(扣除儲備金后的積累)按15%的比例上解,作為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基金 。
(二)基金征收 。
1.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參保、繳費情況,編制本年度征收計劃,報州社保局 。州社保局根據省下達的征收擴面參保目標任務,編制全州工傷保險年度征收擴面參保目標任務,經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審核后報州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并與各縣市人民政府簽定《工傷保險征收目標責任書》,納入各縣市年度目標任務,實行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 。
2.州本級、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每月征收的基金進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同級財政社?;饘?,按規定繳存州財政局社?;鹭斦?。
(三)基金撥付 。
1.建立州級統籌工傷保險支付周轉金 。為了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支付,州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州本級和各縣市上年度平均待遇支付水平,核定3個月的工傷待遇支付周轉金,撥付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
有歷年積累額的縣市,周轉金從本地歷年積累中核定,無歷年積累額或歷年積累額不夠用于周轉金的縣市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基金中予以劃撥補足 。周轉金除預撥確保當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動用 。
2.州本級和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工傷保險待遇實際支出情況,每季次月10日前上報州社保經辦機構,州社保經辦機構匯總后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審定后按規定下撥 。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及時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到參保單位和職工 。
3.州本級和各縣市完成當年工傷保險費征收任務后出現的支付缺口,由州級統籌基金解決 。州本級和各縣市未完成當年工傷保險費征收任務后出現的支付缺口,先從工傷保險基金的歷年積累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各級政府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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