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最新修訂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原文】最新修訂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結合四川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 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 , 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 , 調控人口數量 , 提高人口素質 , 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 優化人口結構 ,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 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 ,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 , 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 , 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 , 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 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 。
第六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 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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