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駕駛人實習期內上高速規定

具體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不再限制駕駛人實習期上高速公路行駛 。但從駕駛人實習期在高速公路駕車發生的事故看,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駕駛技能不高、經驗不足引發的,139號令借鑒了國外的做法,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不過,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

注意事項:
【鞍山駕駛人實習期內上高速規定】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保障,但更多需要公民自覺守法 。落實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駕駛人陪同的規定,同樣靠駕駛人的自覺遵守 。公安交管部門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服務區等進行抽查,發現處于實習期且無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駕駛人陪同的,已經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按照139號令規定,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就近駛離高速公路;正準備進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勸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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