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臨夏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各縣(市)不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
臨夏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二)制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四)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臨夏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 ,負責全州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受理、組織鑒定、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 。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縣(市)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及相關材料收集整理 。
第三條 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規定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數量和專業類別應當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技術要求和專業要求,由臨夏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協議醫療機構中選擇 。所選擇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
第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按隸屬關系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臨夏州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
(二)《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近期免冠照片二張;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治療工傷的病歷或診斷證 明書 。
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以及被依法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受傷害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委托 。
第五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由用人單位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和用人單位勞動能力鑒定申 請報告;
(二)《臨夏州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鑒定前一年以上住院 病歷和醫療機構醫務科(室)出具的診斷證明;
(四)勞動合同;
(五)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身份證復印件和原件 。
第六條 與原國有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個人繼續繳納養老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屬于患絕癥或因病長期臥床不起等情況的,經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臨夏州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鑒定前一年以上住院病歷和醫療機構醫務科(室)出具的診斷證明;
(四)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
(五)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身份證復印件和原件 。
第七條 職工患職業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和勞動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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