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獎勵扶助政策

關于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獎勵扶助政策的實施意見
一、基本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戶籍登記或界定為我市城鎮居民戶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非機關、事業組織和企業退休職工;
4.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現存一個子女,且合法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濟寧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獎勵扶助政策】
5.年滿60周歲 。
二、排除情況
1.已領取機關、事業組織職工一次性退休補貼或加發工資5%的;
2.已領取企業職工一次性養老補助或加發工資5%的;3.因企業破產、改制、裁員等原因已領取與一次性養老補助同類別補償的;
4.已享受特別扶助和農村獎扶政策的;
三、發放主體
符合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
四、注意事項
1.原市、縣(市、區)屬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失業后以個人身份參保并已辦理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辦理退休的,按原政策和發放渠道于2017年年底前發放最后一次;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辦理退休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辦理退休未及時申報的,按照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政策落實 。
⒉.符合條件的人員自2016年1月開始按照標準發放;
3.已享受本文第二條(排除情況)政策的,不得重復發放 。
五、其他要求
1.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并與省WIS、公安戶籍等信息進行比對,審核是否是獨生子女父母、是否領取了一次性養老補助、是否享受了農村獎扶政策等,避免重復發放 。
2.市衛生計生委將對原市屬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失業后以·個人身份參保并已辦理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發放情況進行匯總,以便縣市區在發放中進行比對和查詢 。
3.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落實發放資金,安排專人負責,建立發放檔案,確保政策得到全面落實 。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4月6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5日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