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解讀 山東省臨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并監督落實;采取措施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扶持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五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 。
鼓勵用人單位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
第十條 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時 。
【山東省臨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解讀 山東省臨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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