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養犬管理條例 濟南養犬行為規范

濟南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或者傷害他人;
(三)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四)不得實施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養犬行為 。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二)學校、幼兒園和醫院(不含寵物醫院)等教育醫療場所;
(三)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四)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活動場所;
(五)烈士陵園、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動等場所;
(六)風景名勝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七)集貿市場、商場、餐廳等經營場所;
(八)候車室、候機室等公共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對攜犬人進行勸阻、制止;可以提供臨時寄存犬只的設施,為攜犬人提供便利 。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 。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外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 。允許犬只進入的,可以設置犬只活動區域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養犬公約劃定本轄區范圍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明確區域范圍、開放時間、養犬規范以及警示事項等內容,配備犬糞專用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經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劃定臨時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和時間,提前予以公布,并設置犬只禁入標識 。
第二十六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戴束項圈、系掛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鏈(繩)牽領攜帶,禁止使用伸縮犬繩,未成年人不得獨自攜帶犬只外出;
(二)避開市民出行高峰時段和人員密集區域,并主動避讓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束緊犬鏈(繩)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四)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的物品、器具,及時清除犬糞,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糞專用收集容器中;
(五)有效制止犬只持續吠叫等行為;
(六)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車輛等私有財產或者樓道、電梯等區域便溺;
(七)不得攜帶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泉水供給區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便溺;
(八)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征得駕駛員以及同乘人員的同意;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和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實行圈養、拴養,不得攜帶外出 。
確因免疫、登記、診療需要攜帶外出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鏈(繩)或者裝入犬籠 。
第二十八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將傷人犬只立即送交具有監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犬只 。
養犬人飼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相關責任,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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