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犬類管理辦法 濟南養犬診療與經營規定

濟南養犬診療與經營規定
第一條 開辦犬只診療機構 , 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 并辦理營業執照 , 依法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 合理收取犬只診療費用 。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機構 , 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注冊登記和環境衛生條件 , 建立犬只經營臺賬 。
犬只銷售、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活動前 ,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未取得犬只檢疫證明的 , 不得銷售、運輸犬只或者參加有關活動 。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 , 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 , 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場所以外從事犬類交易 。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劃定禁止設立犬只養殖、寄養、交易等經營場所的區域 , 并向社會公布 。
【濟南犬類管理辦法 濟南養犬診療與經營規定】第四條 犬只診療、經營機構對死亡犬只、病理組織以及醫療廢棄物 , 應當送至無害化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 不得隨意棄置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