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關于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措施( 二 )


六、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 以及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 , 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可按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間區分標準執行: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的 , 按我市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60%執行(按取整數729元執行);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的 , 按我市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30%執行(按取整數364元執行) 。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間 , 已按閩人社文〔2020〕80號文審核發放的 , 按原標準發放 。自2022年5月30日起新申領的 , 按新標準執行 。失業保險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 , 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 , 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臨時生活補助 。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義務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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