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不簽發護照的情形

2007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實施 。護照法規定了七種情形的申請人若申請護照,護照簽發機關將不予簽發 。
這七種情形分別是: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
法律同時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予簽發護照: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
【衡陽不簽發護照的情形】法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 。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上述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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