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異地離婚辦理流程 常州辦理異地離婚

異地離婚怎么辦理?
異地離婚程序(訴訟離離婚):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 , 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 , 以及如何分割財產 , 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 , 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 ,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 , 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 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現在提起離婚訴訟 , 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 , 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 , 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常德市異地離婚辦理流程 常州辦理異地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 , 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 , 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地 , 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 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