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養犬證變更、注銷、備案和補辦指南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注銷、備案和補辦手續:
(一)地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只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放棄養犬的,應當轉讓犬只或者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收留場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四)犬只死亡的,應當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連云港養犬證變更、注銷、備案和補辦指南】(五)犬只失蹤的,應當自失蹤之日起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部門備案;
(六)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補辦 。
違反本規定,逾期不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手續或者遺失養犬登記證不及時補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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