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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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 。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 , 砸毀機器設備 , 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 。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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