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養犬條例 2022聊城東阿縣加強犬只管理通知原文( 二 )


(九)放任犬只傷害他人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組織、參與利用犬只進行賭博性質活動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偽造、變造或買賣養犬管理相關證件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項行為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三、對違反《聊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占用住宅小區的綠地、樓道、房頂等公用區域飼養犬只的 , 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每只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戶的 , 處二百元罰款;
(三)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每只處二百元罰款;
(四)在重點管理區違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攜帶犬只出戶規定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運送犬只途經重點管理區未裝入犬籠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在住宅小區或者占用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 , 責令改正 , 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占用道路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占道經營的規定予以處罰 。
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時 , 需要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的 , 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需要捕捉犬只的 , 移交公安機關實施 。
十四、對違反《聊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 , 由農業農村部門予以處罰:
(一)飼養犬只不按規定免疫的;
(二)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 , 未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的;
(三)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 , 養犬人未及時送至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
不按規定植入電子芯片、電子芯片損毀或者滅失未重新植入的 , 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 , 每只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植入的 , 沒收犬只 。
十五、有關部門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 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 由公安機關錄入養犬信息管理系統 , 實行信息共享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 一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 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只 , 五年內不予辦理犬只信息登記 。
【聊城市養犬條例 2022聊城東阿縣加強犬只管理通知原文】十六、 查處養犬違法行為時 , 各職能部門可以單獨執法 , 也可以聯合執法 。單獨執法時 , 發現還存在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 , 本部門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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