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公租房申請對象及條件

東營開發區公租房申報對象及條件
一、保障對象: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統稱中低收入家庭) , 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東營區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員家庭 , 且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東營區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且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三)城鎮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東營區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不低于80% , 且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 平方米的家庭 。
(四)新就業無房職工:指持有東營區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 無自有住房 , 且畢業5年內穩定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
(五)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持有東營區居住證、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 , 無自有住房、穩定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住房保障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 , 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截至提出申請之日 , 具有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村委會戶口除外)1 年(含)以上;
2、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城市低收入家庭) , 經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相關證明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員家庭;
3、無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未租住市中心城范圍內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
5、申請家庭無機動車輛或有機動車輛(不含經營性用車)但購置價格(不含稅)在 10 萬元(含)以下(同時擁有多輛車的購置價格累計相加計算);
6、申請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數;
7、申請家庭月人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高于上一年度3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數;
8、申請家庭成員有(參與)登記注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 , 注冊資金數額不超過10萬元 。
9、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原區(街道)屬國有(集體)破產、倒閉企業的原非農業戶籍人員在家庭未享受宅基地并同時符合上述 2、3、4、5、
6、7、8 項條件的 , 到企業主管部門開具相關證明后到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申報 。截至提出申請之日 , 年滿 28 周歲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人員 , 也可以申請 。
(二)申請住房保障的新就業無房職工 , 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村委會戶口除外);
2、持有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 自畢業起截至提出申請之日不滿 5 年;
3、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職人員 , 且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