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三 )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者冒領獎金的,所領取的獎勵應當追回,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舉報人 。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第二十一條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負責,專項用于本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舉報獎勵,舉報獎勵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各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威海市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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