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二 )


(一)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相符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獎勵;
(二)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獎勵;
(三)提供被舉報人違法線索,不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認定的事實基本相符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獎勵;
(四)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獎勵 。
第十一條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可以給予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勵 。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給予獎勵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被不同部門受理的,由最先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獎勵;
(四)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分配方案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獎勵金額;
(五)一次舉報涉及的多個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并發放 。
第十三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開展調查處理 。經查證屬實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享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和申請途徑 。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享有獎勵申請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獎勵申請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
實名舉報人申請獎勵,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
隱名舉報人申請獎勵,應當提供舉報時的聯系方式 。
第十五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獎勵申請2個工作日內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作出獎勵決定,作出獎勵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
決定給予獎勵的,應當制發獎勵決定書并告知獎勵領取時間和領取方式;決定不予獎勵的,應當說明不予獎勵的理由 。
對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采取簡易程序處罰,并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經舉報人同意,可以當場獎勵 。
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在獎勵決定書載明的領取期間內領取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
實名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提供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獎勵決定書 。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件 。
隱名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提供舉報時的聯系方式和獎勵決定書 。
舉報人可以現場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獎金匯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 。
第十七條發放舉報獎勵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未經舉報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獲取舉報人信息 。
第十八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舉報受理和獎勵申請、審批、領取等材料單獨存檔,除因審計、執法監督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閱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