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材料:
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需交付使用);租賃國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國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賃合同和國有直管公房租賃信息采集表;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單位分房證明;公租房提供公租房住房租賃合同;安置房提供安置協議;房屋租賃備案憑證 。
②配偶名下登記的住房,同時提供結婚證 。
居住引導指標 。申請人擁有本市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 。申請人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 。(解讀單位: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
1、此條 “合法穩定的住所”,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中的一種:(1)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2)簽訂正式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租賃備案的 。(解讀單位: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請人本人名下單獨所有或與配偶共有產權的住房;(2)申請人(包括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且份額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請人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 。(解讀單位: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3、住房租賃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包括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國有直管公房、職工租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其他合法租賃住房 。(解讀單位:市住建局)
4、“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本市居住證時間為準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積計算 。(解讀單位:市公安局)
【成都積分入戶居住加分提供材料】5、居住區域的認定以申請人當前辦理居住證的地址為準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連續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中同一區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中同一縣(市)行政范圍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不滿1年不得分 。(解讀單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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