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區殘疾人證辦理須知 蘭山區到哪里辦殘疾證

蘭山區殘疾人證辦理
一、殘疾人證申辦
(一)辦理條件
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
1.視力殘疾:(雙眼)矯正視力必須低于0.3.若是后天視力殘疾的,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治療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治療恢復視力功能的) 。
2.聽力殘疾:(雙耳)聽力殘疾的殘疾人,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
3.言語殘疾: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
4.肢體殘疾:由于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
6.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
7.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具體評定類別、等級見殘疾標準 。
(二)辦理流程
1)申請與受理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申請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2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到區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
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的,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和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口本的無需提供,不在同一戶口本的由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出具指定監護人證明) 。
【蘭山區殘疾人證辦理須知 蘭山區到哪里辦殘疾證】對言語、精神、肢體(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 。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原則上應在治療或康復期滿1年后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住院病例復印件等相關病例資料 。
區殘聯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與殘疾評定表》,并告知申請人殘疾評定的機構、時間、地點等事項 。
(對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動不便、無法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的重度殘疾人,可由監護人或村干部持前述材料向所屬鎮街道殘聯提出上門評定服務申請,對符合上門服務條件的依程序辦理 。)
2)評定與公示
申請人到指定機構接受殘疾評定 。其中,精神殘疾類評定機構為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其他殘疾類別評定機構為蘭山區人民醫院 。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類申請人在殘疾評定時應由監護人陪同 。申請人在殘疾評定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應進行必要的醫學輔助檢查 。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由區殘聯依法予以公示 。
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且理由充分的,可在得知結論10個工作日內向區殘聯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由區殘聯報市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辦理 。
3)審核與發放
區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為落實“一次辦好”改革舉措,對公示情況實行容缺受理)進行審核 。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將信息錄入中國殘疾人服務平臺殘疾人證系統,即時核發殘疾人證 。
二、殘疾人證到期換證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滿三個月內,本人或監護人應向區殘聯申請換證,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 。逾期未更換的,區殘聯于次月予以凍結 。
三、殘疾人證等級變更
殘疾狀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相關醫學證明(原件)向區殘聯申請重新評定 。申請同殘疾類別重新評定的,原則上應與上一次殘疾評定間隔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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