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三輪汽車 。
2.摩托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但不包括三輪汽車、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 。
(1)輕便摩托車: 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 4kW 。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 。
(2)普通摩托車: 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 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 。
3.低速電動車:是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懸掛機動車車牌;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人應當取得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 。
二、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其中:
(1)2019年4月15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得 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 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 V;
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
(2)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舊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車速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 。
【石家莊關于電動車通行市區道路明白紙】三、拼裝車:是指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報廢、走私、事故后整車理賠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后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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