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調整

關于規范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的通知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 , 不是用來炒的”定位 , 落實“因城施策”要求 , 規范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服務 , 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住房需求 , 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 , 促進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 ,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 現將規范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 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 且離開本市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或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 。
依照第(一)、(五)、(十)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 僅限產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
二、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 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 。職工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 , 住房公積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 , 轉入金額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償還的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年報銷貸款本息 。職工未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 , 可選擇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報銷已償還的住房按揭貸款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 。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 , 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 , 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
三、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 , 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 。
流動性調節系數是指根據住房公積金滿足繳存職工資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況制定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調節參數 。流動性調節系數對應的使用率區間為:
①流動性過剩(貸款使用率<60%)時 , 系數為1.2;
②流動性正常(60%≤貸款使用率<85%)時 , 系數為1;
③流動性不足(85%≤貸款使用率< 90%)時 , 系數為0.8;
④流動性緊張(貸款使用率≥90%)時 , 系數為0.6 。
上述政策調整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原已簽約按年自動還貸和按月結合按年自動還貸業務的職工 , 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涉及貸款政策的 , 執行時間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時間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為準 。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1年5月17日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調整】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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