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鄉居民醫保門診報銷
(一)年度起付標準:
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元、二級醫療機構5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元,與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計算 。
(二)年度最高支付標準(含一般診療費):
60周歲(不含)以下參保人員為500元、60周歲(含)以上參保人員為700元 。
(三)參保人員發生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標準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支付比例為3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個人支付比例為5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30%,個人支付比例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額 。
(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
(六)一般診療費按照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相關規定執行 。
【海口居民醫保門診報銷標準】(七)使用國家談判藥品需先行自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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