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各種情況戶口遷入材料一覽 九江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

在城鎮地區 , 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者合法穩定職業的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 , 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購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產權證、單位出具的公房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住房租賃合同;本地親友(含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擁有合法產權且同意居住的聲明 。
(三)合法穩定職業證明材料:包括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事業單位、私(民)營企業工作并按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投資創業人員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
公民投資、經商的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 , 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
公民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 , 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九江市各種情況戶口遷入材料一覽 九江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公民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落戶的 ,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 可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 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二) 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的軍人家屬 , 可持以下證明材料遷入軍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證明;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
符合國家、省引進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 , 可以憑引進人才相關證明等材料 , 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
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先進工作者、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人員 , 可以憑認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材料 , 向評選推薦地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
符合條件的軍隊離退休人員、異地搬遷移民及其他人員申報戶口由市外遷入的 , 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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