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禁養狗名單 衡陽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二 )


(六)無遺棄、虐待犬只的有關行為和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一條 養犬人為單位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重點倉儲、施工場地、財務室等特殊場地的看護或其他合法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有犬籠、犬舍、圍墻等拴養或圈養的設施和條件;
(四)有犬只免疫證明;
(五)無遺棄、虐待犬只的有關行為和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二條 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禁養犬只名錄及品種公布見附件 。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
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養犬人住所證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和站立側面全身彩色照片;
(五)填寫《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 。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并錄入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住址及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和站立側面全身彩色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有效期限以及養犬登記證、智能犬牌、電子識別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免疫情況;
(五)公安機關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其設置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變更登記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將已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送交犬只留檢場所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轉移登記 。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補辦養犬登記證 。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
已辦理注銷登記的丟失犬只找回的,自找回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犬只實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在辦理犬只登記手續時,一并辦理智能犬牌、電子標識 。犬只出戶應當佩戴智能犬牌 。
根據便民原則應當實現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智能犬牌發放和電子標識植入在同一場所辦理 。
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智能犬牌、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發、補植 。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于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內或免疫間隔期滿時,攜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和免疫注射,領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制的動物免疫證明 。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監督動物診療機構,將犬只免疫情況錄入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養犬人、物業管理單位、犬只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
農業農村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原登記機關注銷養犬登記 。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將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在遠離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交由專業的無害化處理機構集中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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