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登記管理的規定》
經報請市政府研究審定同意,長沙市《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登記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正式出臺,《規定》備案號CSCR-2020-54001,共二十一條,于2020年2月13日起實施 。由此,長沙地區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管理在《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等法規、文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湘公發〔2019〕1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經報請長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的兩輪道路車輛,但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
第三條 本市市區以外具備實施條件的區域,經長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
【長沙《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登記管理的規定》原文】第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并經國家強制CCC認證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 。
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電動車設置臨時過渡期制度,電動車所有人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臨時注冊登記并取得臨時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第五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國家強制CCC認證證書 。
辦理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 。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或者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應當查驗資料,確認車輛,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符合注冊登記或者臨時注冊登記條件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車輛管理信息系統,并于受理當日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電動車臨時號牌;
(二)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第七條 已經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已經辦理臨時注冊登記的電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出讓方、受讓方身份證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
已經辦理臨時注冊登記的電動車在號牌有效期內允許辦理轉移登記,超過有效期的不予辦理 。
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電動車臨時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應當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或者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補領牌證等手續:
(一)擅自拼裝、改裝的;
(二)提交的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與車輛信息不符的;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不予辦理的情形 。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車因滅失、失竊、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憑身份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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