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車登記管理的規定》原文( 二 )


對提交虛假材料辦理的登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補領牌證手續以及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補領牌證手續的辦理條件、流程等事項公示,并提供查詢、登記申請等線上業務 。
第十一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
在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車,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臨時注冊登記 。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免費為原有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新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免費為已備案的電動車更換新的電動車臨時號牌 。
原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已備案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在本規定實施6個月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更換新的號牌或者臨時號牌 。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算 。車輛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長時間為1年 。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注銷登記 。
電動自行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注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
電動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發放號牌和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發放臨時號牌不收取任何費用 。
鼓勵電動自行車、電動車所有人自愿采取安裝防盜電子芯片、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方式,避免和減少財產損失 。鼓勵車輛騎行人佩戴頭盔 。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現實需求,在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合適地點設立便民服務點,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電動車臨時注冊登記等業務 。
逐步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群眾辦理登記業務 。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車輛號牌或者臨時號牌;車輛號牌、臨時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涂改 。
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服從公安機關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安全行車、遵規守法的宣傳教育,提升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安全守法意識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市場監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推動對電動自行車、電動車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 。
第十九條 車輛來歷憑證是指: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者有關證明材料 。屬于本規定實施前購買且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指:單位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第二十條 已在湖南省以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辦理了臨時注冊登記的電動車,如需在我市范圍內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臨時注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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