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申請指南 宜昌市救助局

(一)申請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
(二)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救助供養申請后,對申請事項屬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即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明顯不符合條件或不屬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
(三)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人申請后,應當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四)審批 ??h(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五)復查復核 。申請人對作出審核、審批決定機關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復核 。復查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 。
【宜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申請指南 宜昌市救助局】(六)發放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按時足額撥付(或發放) 。集中供養對象的救助供養金,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 。分散供養對象的救助供養金,通過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發放到供養對象“一卡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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