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促進我市青年群體盡快實現就業 , 按照《遼寧省人社廳 財政廳印發<遼寧省青年就業見習實施細則>的通知》(遼人社發〔2019〕9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發〔2019〕6號)文件要求 , 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青年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有就業見習意愿的人員(以下簡稱見習人員) , 在各類企事業單位進行短期全日制就業鍛煉 , 積累工作經驗 , 提高工作能力 , 進而實現就業的一項公共服務活動 。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見習工作的統籌規劃 , 負責制定就業見習政策 , 負責對各區、縣(市) 、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見習工作的檢查指導 , 負責建設本市見習工作信息化平臺 , 發布本市見習單位、見習崗位名單等相關信息 , 負責定期遴選優秀見習單位 , 適時予以通報表彰 , 負責全市見習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等 。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見習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 并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 。
第五條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就業見習政策落實、見習單位的審批、日常管理和見習補貼監管 , 負責本轄區內見習單位見習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等 。
第三章見習對象與要件
第六條 就業見習對象和期限
1.見習對象 。離校2年內(自畢業證所注日期起的2個自然年)未就業的高校、中職畢業生及16—24歲失業青年 。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指取得畢業證書 , 自畢業證所注日期起至簽訂《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之日期間沒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 且《就業創業證》(持外省《就業創業證》的人員 , 須在我市重新辦理《就業創業證》) , 未登記過就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 , 非畢業年度內的畢業生須進行失業登記 。16—24歲失業青年指年滿16周歲至24周歲 , 初、高中肄業或畢業未繼續升學 , 且《就業創業證》中登記失業的人員 。
2.見習期限確定 。見習期是指自簽訂《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之日起至見習期滿之日止 , 時間3—12個月 。具體見習期限按照見習崗位技術含量和見習需求 ,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崗位分類目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 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參照崗位分類目錄在見習人員上崗前確定見習期限 。
第七條參加見習人員所需要件
1.16-24歲失業青年需持身份證;
2.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需持身份證、畢業證;
3.填報《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申請登記表》 。
第四章見習單位的認定
第八條 申請見習單位條件
見習單位是指依法設立 , 具備提供見習服務能力 , 能夠為見習人員直接提供實際鍛煉崗位的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申請見習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市登記注冊 , 經營狀況良好 , 管理規范 , 具有一定的行業信譽,社會責任感強;
2.能夠提供穩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 每年能夠提供10個以上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通用性 , 有利于見習人員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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