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小伙5800元買蘋果電腦索賠17400元,賣家稱不是我的貨,法院判了

蘋果|小伙5800元買蘋果電腦索賠17400元,賣家稱不是我的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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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小伙5800元買蘋果電腦索賠17400元,賣家稱不是我的貨,法院判了

網購購物遇到商品描述不符、質量問題該如何舉證呢?二手電腦冒充新機銷售 , 經銷商這么做除了經驗不足 , 就是法律知識欠缺 。 舊機子冒充新機子銷售 , 屬于欺詐行為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 經營者欺詐銷售行為 , 要承擔假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

北京大興區小伙在某網店購買了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 , 收到機子后 。 發現該電腦已經在一年前被人購買 , 并且出現故障維修過 。 小伙與網店賣家溝通要求售后服務退賠沒有結果 , 小伙向法院起訴要求退一賠三 。 2022年7月8日 , 裁判文書網發布 , 北京市四中院終審判決 , 網店經營者退一賠三 。
2021年9月28日 , 北京大興區男子劉某某在吳某某經營的店鋪“某數碼店” , 支付5800元購買商品“2020新款Apple/蘋果MacBookPro13寸筆記本電腦16寸M1芯片教育機” 。 商品類型全新 , 顏色分類19款13寸1.4四i5/8G/128灰銀可選 , 宣傳圖片顯示M1芯片新款現貨 。 商品包裝圖片顯示品牌Apple/蘋果 , 系列MacBookProCPU英特爾酷睿i5-7360U 。 訂單編號為214218014795abc , 收貨信息LEO(劉某某)177XXXXXXXX , 北京市大興區清源街道XX , 物流信息顯示2021年9月30日快遞派送成功 。
吳某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 認可涉案店鋪是其經營 , 主張其出售的電腦都是原包裝的機器 。
10月1日 , 劉某某向吳某某發送電腦外觀照片并留言“這個品控也是無敵了 , 新機就這么明顯的磕痕 , 屏幕還有片狀劃痕” , 證明吳某某售賣的涉案產品系二手產品 。
2022年1月1日蘋果官方產品問題說明/診斷記錄 , 顯示:客戶劉某某、模型MacBookPro(13-inch20192TBT3) , 購買日期:2020年3月1日 , 序列號FVFC50K8L40* 。 問題:顧客描述設備鍵盤空格與右側Command手感有問題;重現問題的步驟:bar臺可見 , 設備空格鍵與右側Command按鍵粘滯 , 手感出現問題 , 查看時發現觸控板按動手感有問題 。
外觀狀況:使用痕跡 。 建議的解決方案:可見設備于2020年6月20日曾有過浸液狀態 , 當時導致了按鍵問題 , 顧客當時沒有進行維修 , 現在問題依舊存在 , 告知顧客如維修此問題需付費維修 。 蘋果官網保修情況頁面截圖 , 顯示MacBookPro13 , FVFC50K8L40* , 購買日期2020年3月1日 。
吳某某出售的電腦系二手商品并非其所宣傳的全新商品 , 吳某某存在欺詐行為 。 劉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吳某某退貨退款5800元 , 并追加三倍貨款賠償17400元 。
吳某某提交某數碼出貨單 , 顯示:2021年9月28日 , No.0000013 , 客戶名稱劉某某 , 名稱與規格HN2CH , 序列號FVFZ4A9UL40* , 金額5800元 。 2021年11月8日 , No.0000033 , 客戶名稱劉某某 , 名稱與規格HN2CH , 序列號FVFZ4A9UL40* , 維修返廠 。

法院認為 , 劉某某提交訂單截圖、聊天記錄 , 證明其從吳某某處購買了序列號為FVFC50K8L40*涉案商品 。 吳某某辯稱 , 通過出貨單可以看出其銷售給劉某某的商品序列號為FVFZ4A9UL40* , 劉某某向其主張責任的電腦并非吳某某店鋪銷售 。
從2021年11月16日雙方聊天記錄看到劉某某在表明了電腦編號為FVFC50K8L40*的情況下 , 吳某某并未明確否認該電腦非由其銷售 , 而是繼續與劉某某就退貨退款事宜進行溝通 。 雙方唯一能夠確認電腦編號的聊天記錄為2021年11月5日吳某某在聊天記錄中發送過一張筆記本電腦的底部照片給劉某某 , 而作為發送方的吳某某 , 無法提供原圖 , 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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